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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代做百度收录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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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做百度收录排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曾撰文称,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数字信任是数字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基础。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信任,是个人和组织参与经济交易的基本信任,信任的经济功能将放大。数字信任有助于解决数据治理和安全问题,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形成,支撑数据的市场化配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代做百度收录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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